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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翔与朱洪祥、曲慎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朱洪祥,曲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2913号原告刘翔,居民。被告朱洪祥,居民。被告曲慎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与被告朱洪祥、曲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朱洪祥、曲慎兰的银行存款216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洪祥、曲慎兰的银行存款216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刘翔名下车牌号为鲁Q××××ד捷达”牌轿车一辆。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