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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永进与石思广、崔家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进,石思广,崔家玉,袁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进。被执行人:石思广。被执行人:崔家玉。被执行人:袁现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进与被执行人石思广、崔家玉、袁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1)薛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坞镇西邹坞村242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