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社与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联社,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法定代表人王X。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乔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在2013年6月11日前履行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型号为4YZ—3A车牌号为辽115XX**、辽115XX**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两台和型号为JDTN854车牌号为辽11XXX**农用拖拉机一台及型号为L900车牌号为辽11XXX**、辽11XXX**辽11XXX**、辽11XXX**农用拖拉机四台。二、上述查封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农用两台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和五台农用拖拉机由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乔XX负责看护管理使用被查封的上述农用车辆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上述农用车辆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抵债、租赁和处分被查封的上述农用车辆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农用车辆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上述农用车辆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