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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睢金善、赵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243-1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负责人牙廷周,行长。被告睢金善。被告赵香兰。被告睢国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睢金善、赵香兰、睢国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睢金善、赵香兰、睢国欢名下价值人民币352819.03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睢金善、赵香兰、睢国欢名下价值人民币352819.0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