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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洪燕与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周勇、周斌、林亚子、孙丽娟、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周勇,周斌,林亚子,孙丽娟,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洪燕,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日(系原告洪燕之哥),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9层。法定代表人林亚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浩,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3-03栋108、109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25号街区衡阳市科技局二楼东大厅。法定代表人曾祥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斌,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亚子,女,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丽娟,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敏,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洪燕诉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周勇、周斌、林亚子、孙丽娟、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周勇、周斌、林亚子、孙丽娟、张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燕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周勇、周斌、林亚子、孙丽娟、张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衡阳雁城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周勇、周斌、林亚子、孙丽娟、张敏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