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永生与谢培根、李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生,谢培根,李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叶永生。委托代理人黄崇通,安远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谢培根。被告李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生诉被告谢培根、李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永生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叶永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