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来刑一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韦文雷代理审判员李红恩代理审判员姜新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兰朝晖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