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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曹某甲,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某,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王自国,1946年9月11月6日出生。原告曹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自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安庆市迎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子(曹某乙,××××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在结婚后,为了生活也曾自己创业,但未能成功,也正是因为没有足够收入,所以两人一直住在原告父母的房子里。在原告与被告相处的十年多婚姻里,被告性格较为急躁,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对原告发脾气,骂人,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妻子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自2013年上半年起,被告变本加厉,经常对原告和孩子及其家人恶语相加,造成原告的生活苦不堪言。尤其是2014年上半年之间,被告基本不上班,整日以棋牌室为家,致使原告整日生活在痛苦之中,现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夫妻裂痕已经无法修复、感情早已破裂。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后多年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在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由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且为男孩,原告认为由自己抚养更为合适。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离婚毕竟不是好事,给小孩和家庭带来极大打击和伤害。我以前也是一个人打两份工,我想减轻家里负担。有些矛盾纯属讲话方式问题,未考虑对方能否接受就破口而出,时间长了,矛盾就不断加深。实际上从来没有任何恶意和坏心眼,在今后日子里多加修养,注意讲话方法,搞好家庭关系。有时候心情不好在家骂人砸东西十有原因的,曹某甲经常打我,我从结婚至今未作出格之事。尽管我有坏脾气,这是在生意失败后出现的,给家庭带来极大困难和精神压力。原告现在提出离婚,原因何在?我的养老金都没有交齐,以后老了怎么办?在今后双方共同努力把钱补上,我不同意离婚,坚持把这个家维持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安庆市迎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子(曹某乙,××××年××月××日出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生意出现亏损,也是原因之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和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努力。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曹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