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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孤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与王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王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民孤初字第209号原告: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梅。原告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诉被告王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份开始,王金梅购买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的饲料,至2013年10月31日双方结算,王金梅共欠原告饲料款总计244470.00元,后经多次催要,王金梅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金梅偿还饲料款244470.00元及违约金。王金梅辩称:对购买饲料欠款事实没有异议,2013年10月31日经结算,尚欠饲料款24447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一个月内偿还,逾期未偿还,按2%交滞纳金,现同意给付饲料款及违约金,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开始,王金梅购买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的饲料,至2013年10月31日���方结算,王金梅共欠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饲料款总计244470.00元,王金梅于当日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一个月内偿还,逾期未还,按2%交滞纳金。上述事实,有欠据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王金梅应按约给付货款。原告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金梅立据的欠条符合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据上明确约定逾期后按2%给付违约金,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违约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违约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判决如下:被告王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德泰康华牧业有限公司饲料款24447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8月15日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967.00元,保全费1742.00元,计6709.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慕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京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