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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雍帮友诉被申请人王章清、刘胜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26号原告雍帮友,男,1959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万礼,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清,男,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被告刘胜全,男,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帮友诉被告王章清、刘胜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胜全所有的川FKL8**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扣押,并由王芝明以自己所有的川FKU9**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雍帮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刘胜全所有的川FKL8**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异地扣押;2、对原告担保人王芝明所有的川FKU9**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