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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友与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友,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友,男,汉族,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郑燕娜,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友与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执字第1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柳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