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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梁青与成都龙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成都龙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448号原告:梁青,男。被告:成都龙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梁青诉被告成都龙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青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龙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青撤回对被告成都龙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人民陪审员 苏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