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蔡玉其与汤渭华、姚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其,汤渭华,姚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蔡玉其,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汤渭华,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姚国芬,女,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蔡玉其与被告汤渭华、被告姚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玉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渭华、被告姚国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玉其诉称,蔡玉其与被告汤渭华系亲戚关系,汤渭华因经营需要向蔡玉其借款56万元,汤渭华出具了借条,但未能按约还款。因汤渭华与姚国芬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汤渭华、姚国芬归还借款56万元及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蔡玉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汤渭华、姚国芬归还借款53.7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汤渭华、被告姚国芬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汤渭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蔡玉其借款,汤渭华向蔡玉其出具了打印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蔡玉其人民币现金56万元,至2014年4月27日前归还。如不能归还借款自愿并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本次所借款项我保证用途合法,该笔借款由借款人委托蔡玉其汇给汤渭华农业银行卡收取。同日,蔡玉其将53.7万元的款项汇入汤渭华的农行卡。因汤渭华未能按约还款,引起纠纷。另查明,汤渭华与姚国芬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蔡玉其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蔡玉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汤渭华、被告姚国芬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蔡玉其的主张提出抗辩,故本院认定蔡玉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汤渭华借得款后未能按约归还,汤渭华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并应承担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借款,发生在汤渭华与姚国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姚国芬应当承担共同责任。故蔡玉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渭华、被告姚国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蔡玉其借款53.7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9760元,由被告汤渭华、被告姚国芬负担,此款原告蔡玉其已预交,汤渭华、姚国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蔡玉其。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邓 云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春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