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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彭修良诉张世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修良,张世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彭修良,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伟,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忠,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修良与被告张世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修良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开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