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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2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与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63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负责人:邱月祥。被执行人: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特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0台电脑刺绣机[详见诸信资评(2015)第18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