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三金花园B区)。被告XXX。被告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街5街坊94栋6号。被告李岩鹏。被告祁惠广。被告乌海市天维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街五街坊94栋6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XX、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岩鹏、祁惠广、乌海市天维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512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512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