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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67号原告叶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