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67号原告叶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