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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宋庆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宋庆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庆田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田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宋庆田负担。审判长张德山人民陪审员邱俊玲人民陪审员武兴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褚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