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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莉,女,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某县,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捉获,因吸毒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徐莉携带毒品来到本市九龙坡区××小区刘某某的家门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徐莉身上查获毒品冰毒3包,分别净重为4.62克、4.64克、0.80克。经提样送检,从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相关文书,通话清单,手机短信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莉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0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