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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类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超与张普拉、曲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超,张普登,曲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类民初字第47号原告罗超,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类乌齐县。被告张普登,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系四川省康定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告曲扎,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系四川康定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本院在审理罗超诉张普拉、曲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超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斯郎曲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