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徐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期*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福。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桑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