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柳某、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柳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柳某、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长县行审字第00115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华计生征字第(2014)第X6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某、张某某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