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孔越平与刘怀增、郑占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怀增,孔越平,郑占行,邯郸市瑞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怀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越平。原审被告郑占行。原审被告邯郸市瑞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西耒马台村西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郑瑞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怀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729-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怀增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郑占行的居住地均在邯郸市邯山区,原审被告邯郸市瑞睛服饰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邯郸市和平路51号院(邯郸市衬衣厂院内),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在邯郸市瑞睛服饰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邯郸市和平路51号院内进行,邯郸市和平路51号应为合同履行地。邯郸市和平路51号位于和平路南侧,属于邯郸市邯山区,因此本案应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孔越平、郑占行、邯郸市瑞晴服饰有限公司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占行与孔越平、刘怀增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郑占行与孔越平、邯郸市瑞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协商不成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况且,郑占行、邯郸市瑞晴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邯郸市丛台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怀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