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守福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诉讼代表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系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赵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春营,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杰,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福,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周口市上诉人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守福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守福于2015年9月2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王守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周口市五交化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王守福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守福撤回起诉;二、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王守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艳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