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俊强申请执行何基贤、何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强,何基贤,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强,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何基贤,男,1942��11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何坤,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周俊强申请执行何基贤、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