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秋生申请复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秋生,王秋生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352号罚款决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王秋生,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源区湾沟镇。申请复议人王秋生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35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王秋生以“一审法院不再对其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复议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秋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华审判员 林 梅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