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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达,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伍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