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达,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伍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