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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宝奇,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