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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古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古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