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平利县。被告柏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