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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郫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郫县郫筒镇城关村5组一间商铺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一台8人座的捕鱼机、20台翻牌机及赌资人民币650元,挡获被告人罗某某、赌场工作人员毛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许某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罗某某对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发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人毛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赌博机设备认定书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罗某某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场查获的赌博工具及赌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现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的赌博机、涉案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