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朝霞与王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霞,王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黄朝霞。委托代理人刘中瑞,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根,长沙市望城区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霞与被告王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黄朝霞负担。审 判 员 彭喜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