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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慈民一初字第1268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迪香,汪胜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谢迪香,女,汉族,住慈利县岩泊渡镇。被告汪胜园,男,汉族,住慈利县岩泊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迪香与被告汪胜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迪香于2015年9月28日以已与被告汪胜园庭外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迪香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迪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150元,由原告谢迪香负担。审判员  聂玉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 翔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