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勋儒与庞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加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加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加民初字第7号原告宋勋儒,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加查县。被告庞兴海,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人,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加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勋儒与被告庞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勋儒因其与被告庞兴海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勋儒与被告庞兴海在本院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勋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勋儒负担。审 判 长 达瓦次仁审 判 员 尼玛琼达人民陪审员 次旺仁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普布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