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房彦柱与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彦柱,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房彦柱,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千里委华翼小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晓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彦柱诉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彦柱于2015年9月28日以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格证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房彦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房彦柱负担。审判员 杨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