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小华、王玉华、邓吉梅与平原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华,王玉华,邓吉梅,平原县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华,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邓吉梅,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小华、王玉华、邓吉梅与被执行人平原县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3)第07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