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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焦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某。再审申请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任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颠倒事实,故弄玄虚,玩数字游戏,凭主观妄断,完全是一笔糊涂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申请再审,申请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焦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焦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打架、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再审申请人任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经审理查明,焦某与任某婚姻基础一般,焦某提出离婚,任某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焦某与任某离婚;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魏桥工业园第八生活区14号楼2单元1002室住房一套,因该住房所有权证载明登记所有权人系任某,且任某系该公司职工,归任某居住使用;诉讼双方均认可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分别对房屋进行了出资,任某支付焦某92751.49元,作为对焦某个人出资及夫妻共同出资部分的补偿;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海尔冰箱1台、洗衣机1台、双人床1张、沙发1组、茶几1台、橱柜1组、卫浴1套,因焦某已表示自愿放弃,归任某所有;焦某、任某夫妻共同债务欠王朋11000元、欠王中浩3000元、欠杨宗超10000元、欠李前进40000元,共计64000元,由焦某、任某共同偿还。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职工购房所有权证、银行取款业务回单、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银行交款单等证据在案为凭。综上,任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我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任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