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声钰、周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1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首市中山街51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声钰,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功珍,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声钰、周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学斌审判员 廖 云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