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陈列民与陈列民、冯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远建。委托代理人:林秀。被告:陈列民。被告: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列民、冯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列民、冯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列民、冯琴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