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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毕崇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