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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燕琼与许向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燕琼,许向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琼。委托代理人傅中康。被执行人许向导。申请执行人李燕琼与被执行人许向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向导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4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