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永庆与被执行人孟宪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康永庆,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孟宪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永庆与被执行人孟宪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537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4)桦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