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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柯洋友、王忠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67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胡新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洋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忠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柯洋友、王忠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柯洋友、王忠兰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洋友、王忠兰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6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16元、代理律师费4000元、执行费11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柯洋友、王忠兰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洋友、王忠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