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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清与陈焕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陈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焕山,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陈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焕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李清偿还借款本金16700元及逾期支付借款的利息(待算);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7元。但被执行人陈焕山没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焕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焕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闫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