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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沈骏,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