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沈骏,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