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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3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务农。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通过向伍×指定的地址即本市海淀区甘家口19号楼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出售“北京恒信华奥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各一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伍×、杨×、李×、郭×的证言、快递单、聊天记录、涉案单位证明书、文检鉴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印章、雕刻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伪造公司印章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繁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