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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本高与徐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高,徐德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朱本高,男。被告:徐德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本高与被告徐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本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本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本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本高负担。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英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