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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序峰与被执行人汪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序峰,汪勇军,陈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周序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满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序峰与被执行人汪勇军、陈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汪勇军、陈满玉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勇军的房产进行评估,暂时不宜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汪勇军、陈满玉在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