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微微、谢玲、谢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微微,谢玲,谢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微微,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小清村。被执行人谢玲,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小清村。被执行人谢大军,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小清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微微、谢玲、谢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