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会英与白德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女,汉族,1952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白德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黄会英与被执行人白德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会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德发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德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会英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会英本次申请执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白德发尚欠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搜索“”